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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9-18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云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9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云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推动优质专家资源共享,建设高素质、专业化评标专家队伍,保障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6号)、《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共享、监督及评标专家的选聘、抽取、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是指依照本办法组建,存储评标专家信息,并具备抽取专家参加评标、辅助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管理、向评标专家提供必要服务等功能的电子信息系统。

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聘任,以独立身份为招标人提供评标服务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 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标专家库共享技术标准依法组建。

省发展改革委指导和协调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工作,负责评标专家培训、考核、调整出库等管理,并对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使用、共享实施行政监督;各州(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家选聘入库初审、评标专家信息变更初审;省级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本行业专家入库复核、评标专家信息变更复核;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本行业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评标专家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将处理结果按程序报省级行政监督部门和省发展改革委;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管理评标场所现场秩序,协助省发展改革委对专家开展积分管理和履职评价,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报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省直各部门(单位)和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不得另行设立综合评标专家库。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条 入选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专业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勤勉地履行职责。

(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同等专业水平具体标准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专业技术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相关文件执行,或由负责本行业专家入库复核的省级行政监督部门制定并在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公布,未公布的专业领域人员入库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对应专业技术资格。

(三)具备参加评标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四)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

(五)熟练掌握电子化评标技能。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和心理条件。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各州(市)发展改革委制定本区域评标专家库初审流程和操作细则并在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公布。

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入选省综合评标专家库: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受过刑事处罚的。

(五)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六)入库初审复核部门认为存在重大履职风险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评标费。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评标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一)如实填报并及时更新个人基本信息,自觉接受省发展改革委确认评标专家专业能力而开展的教育培训,配合有关单位的管理工作。

(二)存在法定回避情形的,主动提出回避。

(三)遵守评标工作纪律和评标现场秩序。

(四)评标前收到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电话、信息、邮件或者当面等形式请托,应当及时主动向行政监督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报告。

(五)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六)坚持廉洁自律,不得在合法的评标费之外索取、接受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七)协助、配合招标人处理异议,按规定程序复核、纠正评标报告中的错误。

(八)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主动向招标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调查。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评标专家选聘入库

第九条 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实行统一身份管理,申请入库的专业人员需登录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自行申请办理免费数字证书,用于申请入库、个人信息维护及招标投标评审过程中身份识别、电子签名。

专业人员入选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实行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申请入库的,本人登录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进行申报,填报个人有关信息,按要求详实提供下列相应材料,并提交审核:

(一)个人申请书。

(二)所在工作单位或者退休前原单位的推荐书。

(三)身份证、最高学历证、职称证、执业资格证(如有)、工作经历证明等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四)对入库信息真实性、合法性和依法履职的书面承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复核通过的专业人员在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参加在线培训和专项测试,内容包括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评标技能、职业道德等。达到第五条第(三)、(四)、(五)项所列条件后准予入库,纳入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统一管理。

第十条 专家推荐单位和各初审、复核单位要严把专家入库关口,确保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公信力。对于存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况的一律不得推荐入库或通过审核。入库审核流程未完成前,对申请人个人信息、申请材料以及其他条件存在疑问的,必须核实清楚,确认达到入库条件后方可再次审核。复核部门审核不通过的,发回初审部门处理。审核过程及结果全流程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实行聘期制,聘期3年,聘期届满自动解除聘任关系。评标专家可在聘期届满前60日内提出续聘申请,并登录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参加复审。对复审合格的评标专家继续聘任,未按要求参加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不再续聘。

第四章 评标专家抽取

第十二条 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纳入全省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行透明化管理和阳光交易,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内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开展跨省域远程异地评标的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抽取按相关规定执行。国家对招标投标项目评标专家抽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评标工作的,招标人可以依法直接确定评标专家,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国务院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或者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原则上应当在开标结束后抽取。特殊情况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可以适当提前抽取。

第十六条 评标专家抽取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重新或者补充抽取评标专家:

(一)已抽取的评标专家确认参加评标后,迟到60分钟以上的。

(二)所抽取的评标专家因故不能参加评标的。

(三)所抽取的评标专家依法需要回避的。

(四)抽取过程中需更换专业抽取评标专家的。

(五)评标前发现已抽取评标专家名单泄露的。

(六)经查实,因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导致评标活动需要重新组织的。

(七)其他经批准需要重新或者补充抽取评标专家的。

抽取过程中出现上述第(一)、(二)、(三)项所列情形且不更换专业补充抽取评标专家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通过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自动补充抽取;出现上述第(四)、(五)、(六)、(七)项所列情形的,应当报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后重新或者补充抽取评标专家。

第十七条 评标专家接到评标通知且确认参加评标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前到达指定地点签到并参加评标,严禁委托他人代替评标。因故不能到达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前登录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请假。

第五章 履职管理

第十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对评标专家实行积分制动态考核管理。

动态考核内容包括评标专家出勤、请销假、遵守评标工作纪律、服从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现场管理、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监督管理工作等行为,专业人员入库成为正式评标专家时获得初始积分100分,考核周期为1年。若一个考核周期结束时,专家积分在60分及以上,则下一考核周期恢复至100分。

(一)作为补抽评标专家或应急评标专家确认参加评标且在90分钟内到达评标现场的,加10分/次。

(二)参加经省发展改革委认定的培训,加5分/次;担任培训老师及承担其他工作的,加10分/次。

(三)抽取时确认参加评标,在规定时间前60分钟及以上请假的,扣5分/次;在规定时间前60分钟内请假的,扣10分/次。

(四)迟到15分钟以内的,扣10分/次;迟到15分钟以上30分钟以内的,扣20分/次;迟到30分钟以上45分钟以内的,扣25分/次;迟到45分钟以上60分钟以内的,扣30分/次。

(五)确认参加评标,迟到60分钟以上视为无故缺席且未请假,扣40分/次。

(六)不按要求佩戴身份标识牌的,扣10分/次。

(七)未携带个人有效数字证书进入评标室,导致评标延误15分钟以上等影响正常评标的,扣10分/次。

(八)携带手机等通信设备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相关资料或物品进入封闭评标区的,扣45分/次。

(九)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未及时登录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进行更改的,扣10分/次。

(十)一个考核周期内,若专家被抽取到全省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未出席次数大于3次(不含3次),则在该考核周期结束时对专家出席率进行考核。出席率低于70%高于60%(含)的,扣15分;出席率低于60%高于50%(含)的,扣30分;出席率低于50%的,扣45分。〔出席率的计算范围为进入全省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计算方式为:出席率=专家参加评标的次数/(专家被抽取次数-3)

评标专家需要休假的,应提前1天登录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登记“休假”信息,休假期间不被抽取评标,每个考核周期内休假时间累计不超过120天。

(十一)将与评标内容有关的资料擅自带离评标现场的,扣45分/次。

(十二)不遵守评标工作纪律或评标现场秩序,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书面提醒的扣15分/次,情节严重的扣25分/次。

(十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认定评标专家工作不客观公正或不认真,且造成项目异议、投诉、复核或重新评标的,扣50分/次。

(十四)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认定评标专家在协助配合处理异议、投诉、复核评标结果等工作中,不配合或工作不认真的,扣50分/次。

(十五)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部门认定评标专家在协助配合开展监督、检查、调查等工作中,不配合或工作不认真的,扣50分/次。

评标专家积分降至60分(不含60分)以下的,暂停评标6个月。在同一聘期内,评标专家积分第二次降至60分(不含60分)以下的,解除聘任关系,调整出库,并通报入库初审复核单位和属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3年内不再聘为评标专家,违规情节严重的通报入库推荐单位。暂停评标时长在同一聘期内的,暂停评标期结束后积分恢复至80分。暂停评标时长超出一个聘期的,可以在暂停评标期结束后一个月内参加复审,复审合格即续聘,积分恢复至100分。

第十九条 省综合评标专家库采用亮灯方式向评标专家进行积分预警,积分80分及以上亮绿灯,60—79分亮黄灯,60分以下亮红灯。

评标专家对本人积分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积分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向评标专家属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书面提出复核申请,公共资源交易中心10个工作日内办理。

第二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结合评标专家积分制动态考核情况、相关违规违纪行为调查情况、在库年限、参加评标频次等开展履职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调整抽取频次、设置抽取间隔期,防范评标专家履职风险。

第二十一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评标专家,调整出省综合评标专家库,通报入库初审复核单位和属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一)自愿申请退出的。

(二)因身体健康问题或不能熟练操作电子评标系统等原因,无法胜任评标工作的。

(三)未按要求参加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四)专家入库推荐单位认为其不适宜被聘任为评标专家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整出省综合评标专家库,通报入库推荐单位、入库初审复核单位和属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并向社会公布,不再聘为评标专家:

(一)受刑事处罚或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二)提供不真实信息、虚假证明或通过其他不正当方式骗取成为评标专家的。

(三)经查实,参与围标串标活动的。

(四)存在第三十一条所列情形且情节特别严重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评标专家自愿退出评标专家库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停止抽取该评标专家参加评标,10日内与其解除聘任关系,调整出库,并通报入库初审复核单位和属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第二十四条 对于入库后不再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或者存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等,不再符合入库具体标准的,评标专家应主动申请自愿退出评标专家库。发现专家存在该情形且未主动申请退库的,省发展改革委应30日内将其调整出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并通报入库初审复核单位、属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入库推荐单位,不再聘为评标专家。

第二十五条 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的评标专家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参与其他评标活动,经相关部门确认违法违规违纪的,按本办法视情节作扣分、调整出库、不再聘为评标专家等相应处理。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的评标专家同时担任其他专家库专家,被其他专家库组建管理单位作出警告、扣分、调整出库等处罚的,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依据本管理办法作相应处理。

第二十六条 因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被调整出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或申请入库但因存在本办法第六条情形未能入库的专业人员,作为招标人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现应及时报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注意风险防控,将相关情况通知招标人单位,并告知其本人回避。

第六章 评标费标准及支付

第二十七条 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抽取的评标专家,在云南省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加评标工作结束后,应当获得合理的评标费。

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为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供评标专家评标费在线支付通道。

评标专家评标费原则上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评标专家评标费在线支付通道进行支付,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评标费支付至评标专家提供的个人银行账户。

第二十八条 评标专家评标费计费时间为评标开始时至评标结束时的实际时间。

第二十九条 评标专家评标费可以参照下列标准支付:

(一)评标时间3小时及以内的,按400元/人/次支付;评标时间3小时以上的,在400元/人/次基础上,3小时以上的时间按100元/小时/人/次支付;一次项目评标期间,1000元/天/人封顶。

超过半小时(含半小时)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不足半小时的不予计算。

(二)评标专家到达评标地点后,非评标专家原因项目未能正常评标的,按100元/人/次标准给予补助。

(三)跨省远程异地评标的评标专家费用,参照两地相关标准,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支付。

评标专家在评标期间的就餐、住宿由招标人或其委托代理机构负责安排及支付。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评标专家不得以入选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头衔对外宣传或招揽业务,不得组建或加入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微信群、QQ群等通信群组,不得擅自对外发表参与评标的有关意见和言论,不得泄露参与评标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

对评标专家任意对外宣传、加入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通信群组、发表不当言论、泄露不应公开信息的,视情节给予约谈提醒、暂停评标、调整出库、不再聘为评标专家等相应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应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收受的财物,并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布;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应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一)提供虚假材料入库的。

(二)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三)擅离职守或者扰乱评标现场秩序的。

(四)不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或者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的。

(五)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或者相互串通的。

(六)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个人提出的倾向、排斥特定投标人要求的。

(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的。

(八)对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评标施加不当影响的。

(九)违法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十)索取或者收受评标费以外财物的。

(十一)不协助、不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调查工作的。

(十二)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评标专家前款所列情形作出处理的,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通报省发展改革委、专家入库初审复核单位和属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第三十二条 评标专家对评标行为终身负责,不因退休或者与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解除聘任关系等免予追责。

评标专家存在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由评标专家入库初审单位商复核单位进一步核实,经复核单位确认后,报省发展改革委,依照本办法相关规定调整出库,并将处理结果通报属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其入库推荐单位;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应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评标专家不履行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义务,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负责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运行服务和抽取终端管理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应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法泄露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的。

(二)以管理为名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评标专家抽取、评标活动的。

(三)利用评标专家库开展其他业务谋取利益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

法律法规对前款规定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系统运行服务机构违法泄露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的,依法处以罚款;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应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违法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本办法规定抽取专家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应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标结论无效。

第三十七条 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信息应当严格保密,除依法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调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泄露、修改、导出评标专家信息。

评标专家所在工作单位根据专家职务晋升、职称评审等工作需要,可以查询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情况并作为参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的专家作为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的,按本办法关于评标专家相关条款进行管理。

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拟派进入评标委员会的代表,应当熟悉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项目经济、技术要求,并且不得存在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招标人代表应当经本单位相关部门审查,并报单位主要领导审批。

招标人代表不得发表倾向性、诱导性意见,不得违法干预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独立评标,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10月9日起实施。原《云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云发改交易监管规〔2023〕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