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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4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2-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部长江航务管理局,部救助打捞局,部海事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的交通运输市场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有关要求,落实部关于强化权力监督制约、推动完善从业企业和人员信用信息库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依托全国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部信息系统)现有信息录入流程及要求,开展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核查、补录、录入和推进应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存量信息核查

(一)核查范围

部信息系统已发布的水运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企业信息、项目信息和监理工程师信息。

(二)核查内容

从业企业信息主要核查企业基本信息、资质信息、业绩信息和从业人员信息,其中从业人员信息中应包含企业内已取得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各类注册资格人员、企业相关负责人和管理人员信息等。

项目信息主要核查项目基本信息、项目各阶段审批和管理信息及附件、标段信息、中标企业信息等。

监理工程师信息主要核查个人基本信息和业绩信息等。

(三)核查要求

1.个人和企业自查。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属单位(以下统称为信息审核部门)组织本行政区域、本系统内的建设单位和从业企业、监理工程师对照核查范围开展全面自查。

信息填报不完整、不准确、未更新的,建设单位、从业企业应及时在系统按程序补充更新。监理工程师信息个人自查后,对需要补充更新的,由从业登记企业复核后,在系统按程序填报。

自查工作2025年2月1日至4月30日开展。

2.主管部门核查。

信息审核部门对部信息系统中本行政区域、本系统内从业企业信息、项目信息和监理工程师信息开展核查,重点核查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核查发现信息不完整、不准确的,督促建设单位、从业企业、监理工程师及时补充改正。

核查发现从业企业已注销的,由信息审核部门统一汇总报部,水运局注销其系统账户。对企业信息更改的和新注册企业,由信息审核部门督促提醒其及时更新、完善信用信息。

核查工作2025年5月1日至6月30日开展。核查结果2025年6月30日前在系统中提交。2025年7月1日起,存量信息将无法修改。

核查发现弄虚作假的,按照《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在下年度信用评价中扣分处理。同时报部水运局,按规定将其失信行为在“信用交通”和部信息系统网站公示一年。

二、开展业绩信息补录

(一)补录范围

补录2020年1月1日至2025年1月31日期间竣工的水运项目信息。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竣工的水运项目可自愿补录。2014年12月31日前竣工的水运项目原则上不补录。

(二)补录内容

项目信息、中标企业业绩信息和监理工程师业绩信息。

(三)补录要求

1.信息补录。

信息审核部门组织本行政区域、本系统内建设单位按照应录尽录的原则,完成项目基本信息、项目各阶段审批和管理信息及附件的录入、标段信息审核工作。

从业企业应补录企业中标业绩信息,具体包括标段信息及相关附件、中标详情、项目主要人员信息(监理企业还应填入监理人员信息)。相关企业完成信息补录后报建设单位初核,由建设单位提交信息审核部门审核。

监理工程师应补录业绩信息和证明材料,经从业登记企业初核后提交信息审核部门审核。

信息补录工作2025年2月1日至4月30日开展。

2.信息审核。

重点审核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补录信息不准确、不真实的,信息审核部门应退回建设单位、从业企业、监理工程师补充改正。

3.建设单位注销的业绩信息补录。

建设单位因各种原因已注销的,由项目接管单位承担该项目的补录、初核工作。原建设单位已注册账户的,由项目接管单位使用原账户在补充现单位信息后,开展信息补录、初核等工作。

原建设单位未注册账户的,项目接管单位使用自有账户开展信息补录、初核等工作,并在建设单位信息栏补充原建设单位信息。

项目确无接管单位的,由从业企业提供证明材料,业绩材料直接报信息审核部门审核,由信息审核部门向社会公示后补录。

三、做好常态化业绩录入

(一)录入范围

2025年2月1日后竣工的水运建设项目和新开工项目。其中,2025年2月1日前已录入部分信息的项目,按工作流程持续完善信息。

(二)录入要求

1.项目入库。

建设单位、从业企业均可录入项目名称和代码。经建设单位初核确认后,可以开展项目信息、标段信息录入工作。

2.信息录入。

建设单位负责及时录入项目信息,主要包括项目基本信息、项目各阶段审批和管理相关信息。

从业企业负责及时录入标段信息,主要包括标段名称、中标企业名称、中标时间、合同金额等内容。合同签订后,从业企业即可录入本标段信息。

3.信息审核。

标段信息经建设单位初核后,提交信息审核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录入完成并发布。

4.补充新标段信息。

后续需要补充新标段信息的,按照流程提交审核。

5.监理工程师业绩录入。

监理工程师负责及时完善个人业绩信息。经从业登记企业初核通过后,报信息审核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录入完成并发布。

(三)业绩信息变更

已发布的业绩信息确需变更的,由从业企业按照信息录入流程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证明材料,经建设单位初核后,提交信息审核部门审核。

项目竣工验收并录入竣工信息后,不再允许信息变更。

四、强化信用信息应用服务

(一)强化信用信息在招标投标中应用

为便利招标投标工作,强化招标投标监管,自2025年7月1日起,在招标投标时,投标人可提供部信息系统相关网页截图作为业绩证明,投标人以此投标时,招标人不得要求提供业绩其他证明材料且不得拒绝其投标。招标人在评标时通过部信息系统核查对照投标人的业绩信息和全国信用评价结果。

(二)推进信用信息在资质申请中应用

为便利企业资质申请、简化工作流程,提高企业资质审查工作效率,自2025年7月1日起,我部出具有关水运工程企业资质行业审查意见时,优先通过部信息系统核查企业业绩等。鼓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在开展水运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审查、审核时,在部信息系统核查业绩。对未在部信息系统发布的业绩,重点加强核查。

(三)推进信用信息在信用评价中应用

鼓励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属有关单位应用部信息系统开展信用评价工作。自2025年7月1日起,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水运工程设计、施工企业和有关监理企业、监理工程师的历年全国信用评价结果,可在部信息系统按企业、人员或项目名称索引查询。相关单位应在部信用信息系统及时完善评价对象行为记录、评分情况等信用信息。

五、有关要求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属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严肃工作纪律,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各项工作。要加强政策宣传,及时回应疑问和关切,对争议信息或异议等要按程序妥善处理。根据工作需要可制定具体的工作指南、细则,重大问题商部解决。

联系方式:部水运局,010-65292645;系统技术服务,010-65290540-0;网址:https://wtis.mot.gov.cn/credit/index.html。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25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