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竞谈项目,未进行谈判就直接进入最后报价环节,成交结果有效吗?
答:谈判小组应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进行谈判的,采购结果应作无效处理。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一条 谈判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
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评标委员会需要对《中小企业声明函》进行审查吗?
答: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招标项目,《中小企业声明函》属于资格审查的内容,应当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资格审查环节进行审核,评审专家不需要对声明函进行审查。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四条 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
问:公开招标项目评审过程中,当发现某供应商的投标报价高于最高限价时,还需要继续评审该供应商的其他内容吗?
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三条规定,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投标无效。无需再继续评审其他内容。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三条 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
(一)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二)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四)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五)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六)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问:公告中标结果时,告知未中标人的评审得分是总分还是得分明细?
答:项目采购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时应当同时公告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总得分。
法律依据:
《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相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3〕243号):二、完善中标、成交结果信息公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等法律制度规定,进一步做好信息公开工作。项目采购采用最低评标(审)价法的,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时应当同时公告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等原因进行价格扣除后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报价;项目采购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时应当同时公告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总得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