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小型企业报价超最高限价,落实价格扣除政策后未超过,如何认定?
答:投标人报价超项目预算或最高限价的,应认定其投标无效,与落实政策后的价格无关。落实价格扣除政策后的价格是参与报价分值计算的价格,并不会影响其实际报价,如果该小型企业中标后,其中标金额为报价金额,而不是落实小微企业扣除政策后的价格。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三条 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
(一)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二)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四)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五)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六)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问:竞争性磋商项目,磋商小组中的采购人代表可以参与打分吗?还是只履行采购人的职责?
答: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采购人代表作为磋商小组的成员,应当参与评审打分。只不过其身份为采购人代表,也应履行采购人代表的相应职责。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十四条 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问:磋商文件发布后,发现其评审标准中有一句多余的话需要删除,发布变更公告需要延长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吗?
答:如果删除的仅为多余内容,不影响响应文件的编制,那么无需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十条 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磋商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磋商文件制作成本费用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项目预算金额作为确定磋商文件售价依据。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问:某招标项目因质疑成立重新组织采购活动,在处理质疑时采购人发现某投标人提供了虚假材料,但上述情形不属于质疑事项,需要追究该投标人的法律责任吗?
答:法律没有规定项目废标重新采购就可以不追究当事人的违法责任。如果发现有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无论其是否为中标人,都应当报告财政部门对其进行处罚,维护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
问:某许可证今年刚刚取消,还能作为实质性要求吗?
答:把已取消的资质证明文件设定为资格条件、实质性要求或评审因素都是违规的,属于对未获取(因为已经取消,所以无法获取)的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