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中型企业何时需要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
答:政府采购活动中所称“中小企业”,是指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首先要明确,是否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由供应商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决定。其次,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主要有两种,一是面向中小企业专门预留的项目,这类项目只有中小企业才能参与,这时中型企业参与需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投标、响应无效;二是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项目,会对小微企业给予价格扣除优惠政策,这类项目中型企业即使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也无法享受价格扣除政策。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九条 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
问:某评审专家应回避未回避,但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供应商并非中标人,中标结果有效吗?
答:专家回避政策针对的是所有投标人,而不是单指中标人。有评审专家应回避未回避,将直接导致评标委员会组成违规,评审结果无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或者其成员存在下列情形导致评标结果无效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但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除外:
(一)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二)有本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至五项情形的;
(三)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独立评标受到非法干预的;
(四)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原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重新组建的评标委员会。
问:A、B、C三家供应商投标,A供应商中标后,B供应商质疑C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立,中标结果有效吗?
答:C供应商被认定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导致本项目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中标结果无效,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问:某项目分为两个采购包,采购文件并未限制“兼投不兼中”,两个采购包的中标人可以为一家供应商吗?
答:每个采购包都相当于一个独立的采购活动,当采购文件未限制“兼投不兼中”时,中标供应商可以为同一家。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七条 采购人要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明确采购包或者合同分包要求。
采购项目划分采购包的,要分别确定每个采购包的采购方式、竞争范围、评审规则和合同类型、合同文本、定价方式等相关合同订立、管理安排。
问:公开招标货物项目中,不同供应商提供非核心产品为同一品牌的,如何认定?
答:公开招标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视为一家供应商,如果不同供应商提供的非核心产品品牌相同,不执行87号令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相同品牌认定要求。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
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