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办公用房维修改造工程,因为时间紧,可以采用询价方式吗?
答:询价只适用于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货物项目。维修改造不能采用询价方式进行采购,可以根据项目预算和采购需求,选择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二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问:公立高校的物业服务项目能否按照“政府购买服务”,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答:公立高校为事业单位,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公立高校可以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服务,属于214号文第三条适用情形的,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物业服务一般不属于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市场竞争不充分等情形。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货物项目,投标人未提供制造商盖章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是否有效?
答:货物项目在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时,投标人需提供含有产品制造商数据、且投标人自身盖章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即可,不需要单独再提交制造商的声明函。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问:质疑答复内容需要公开吗?
答: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无需进行公开。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问:同一评标委员会的专家之间有利害关系,需要回避吗?
答:评审专家需回避的利害关系主要是指评审专家与供应商以及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之间的关系,评审专家之间只要没有影响评审活动的利害关系的,无需回避。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二)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三)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评审专家发现本人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除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活动。
各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