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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供应商报价过低,可以要求其澄清吗?
发布日期:2024-12-30

问:投标供应商报价过低,可以要求其澄清吗?

答:招标项目应当要求澄清的情形为: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报价过低不属于上述情形。评标委员会如果认为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问:采购人能否委托评审专家库中的专家担任采购人代表?

答:采购人可以委托专家库中的专家以采购人代表的身份参与评审,委托有关专家担任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接受委托的相关专家不得再以评审专家的身份参与同一项目评审。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采购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7人以上单数:

(一)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

(二)技术复杂;

(三)社会影响较大。

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本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情形除外。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评标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

问:供应商向评审专家咨询打分情形与数值,专家只告知了该供应商的情形,违规吗?

答:违规。评审过程及评审情况应当严格保密,无论是否仅告知询问供应商自身的情形,都会对其他供应商在获取信息上构成歧视待遇。同时在告知过程中也有可能会出现泄露国家秘密和其他供应商商业秘密的行为出现。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除采购人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

有关人员对评标情况以及在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问:评标结束后,采购人代表不满意评审结果,拒绝签字并离场,其他评审专家怎么办?

答:采购人代表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持不同意见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采购人代表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并自行离场,不影响评审结果的效力。其他评审专家按要求确认并签署评审报告即可。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问: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变更小微企业价格扣除比例吗?

答:不可以。磋商文件中对中小企业扶持政策进行明确后,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不得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除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外的其他内容。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条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