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参与过需求调查的专家,还能参与该项目评审吗?
答:不需要回避。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并未对参与项目需求论证的专家再参加同一项目的评审作出禁止性规定。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二)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三)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评审专家发现本人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除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活动。
各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
问:投标人提供的产品制造商不全是中小企业,能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吗?
答:每个采购标的均应由中小企业制造,才能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如果提供的货物中有部分由非中小企业制造,那就不能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问答》:1.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货物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货物采购包,大中型企业提供的货物全部为小微企业制造,是否可以享受6%-10%的报价扣除?是否还有“双小”(即直接参与采购活动的企业是中小企业,且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的要求?
答: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称《办法》)规定,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的,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如果一个采购项目或采购包含有多个采购标的的,则每个采购标的均应由中小企业制造。在问题所述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大型企业提供的所有采购标的均为小微企业制造的,可享受价格评审优惠政策。
问:某公开招标项目预算金额300万元,5家投标人通过符合性审查,其中1家投标人报价为150万元,另外4家都在270万元以上,这种情况怎么办?
答: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认定,如果认为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问: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采购人必须委派采购人代表参与磋商小组并进行评审吗?
答:是的。磋商过程中,在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时,需要采购人代表确认,如果不委派采购人代表,将无法履行上述程序。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条第一款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问: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文件对某实质性要求存在偏离的,如何处理?
答:实质性要求拥有“一票否决权”,如果投标文件中未响应全部或某一项实质性要求时,应认定其投标无效。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地87号)第五十四条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第五十五条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