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
某市某校校园安防系统设备项目采购文件中“供应商资格要求:供应商必须具备合法有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以上资质。”有潜在供应商提起投诉称:该资质证书的申请条件中对企业净资产、企业主要人员(技术负责人,相关工程师、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等规模条件作出限制,违反《政府采购法》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采购人认为:1.此项目涉及大量网络工程,视讯会议系统等内容,如不设置此资质条件,可能导致中标供应商只能提供产品,不能提供安装及售后技术支持服务;2.具有此资质证书报名供应商有15家;3.该资质证书申请条件中要求的净资产及主要人员并不是《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所以此资质的所以此资质证书的设置满足以下条件:1.不在国务院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内;2.申请条件中没有对企业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出限制;3.与项目的特殊要求存在实质上的关联性;4.满足该资格许可或认证证书要求的供应商数量具有市场竞争性,不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的情形。请问此资质条件的设置是否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
1答
[国库司] 回复时间:[2018-06-21]
对于法律法规明确要求的资质,可以设置与项目相匹配的资格条件;对于法律法规未明确要求的资质,申请条件中对企业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等规模条件作出限制的,不得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
2问
留言编号:3241-2916009
财政部87号令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项目中,存在多家供应商以同一品牌产品进行投标的,只认可通过资格通过资格审查价格最低的或综合评分最高的1家有效。那么,在工作中,存在某一产品为唯一但供应商不唯一的情形,比如:某广播电视台要采购1辆直播车,因为对车的高度有严格要求,要适应直播的需要,只有某一品牌某一型号的可以满足,但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又不属于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进行采购的情形,即所有该车的4S店或汽贸店都可以供货,但采用公开招标的话,肯定会招标失败,这种情况下,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吗?
2答
[国库司] 回复时间:[2018-06-11 ]
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设定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不得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项目可以依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此类项目如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还应当在单一来源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相关财政部门的批准。
3问
留言编号:1545-3669847
运行维护类的项目招标文件技术要求(非实质性要求)和评分表设置要求1、投标人具有产品制造商的专利证书/著作权证书或者有其制造商针对本项目提供售后服务支持承诺函;2、投标人人员具有产品制造商出具的操作维护技术培训证书或证明材料。合理吗?是否有违反法律规定呢?
3答
[国库司] 回复时间:[2021-04-06]
为避免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采购文件中不得将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条件。确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质量相关的履约条件,可以作为评审因素。
4问
留言编号:5117-3671325
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评分办法中,要求提供中价协、省级(直辖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信用评价AAA级、AA级、A级等证书,作为评分项。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待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是否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三款,《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等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
4答
[国库司] 回复时间:[2021-04-08]
留言所述情形,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有关规定。
5问
留言编号:3917-3664335
对于人造板家具政府采购项目,根据我国最新发布的GB18580-2017《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的甲醛释放限量》,人造板的甲醛释放量要求为≤0.124mg/m3。采购人出于择优考虑并结合相关行业和企业标准,在编制政府采购需求时将人造板的甲醛释放量要求为≤0.05mg/ m3。请问:对于上述做法是否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中“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5答
[国库司] 回复时间:[2021-03-24]
采购人可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在符合国家和相关行业标准,并经市场调查能保证竞争充分的前提下,可以设置高于国家标准的技术指标。
6问
留言编号:4730-3659323
在评分方式中设置了以授权情况的评分,即有授权可以得多少分,无授权则无分的情况。是否合理?如不合理,那么在设备投标中,有三家同时出现了相同相应的设备参数,毫无偏离,那么怎么证明该项设备的合法来源?厂家的授权伴随着的是厂家的服务,无合法的授权,如何对设备销售及维保的情况作出保证?
6答
[国库司] 回复时间:[2021-03-01]
为避免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采购文件中不得将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条件,也不鼓励将其作为评审因素。留言所述设备维保问题,采购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不应当在采购文件中强制要求提供原厂服务,可在采购文件中对设备维保等需求提出明确要求,并由供应商作出承诺。
7问
留言编号:0331-3647878
某项目审计服务采购项目,采用政府采购法法规体系编写的招标文件,评分标准“2017年以来,每承担1个投资额3亿元及以上工程造价审计或审核业绩项目得4分,每承担1个投资额2亿元及以上3亿元以下的工程造价审计或审核业绩项目得3分,每承担1个投资额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工程造价审计或审核业绩项目得1分,本项最多得12分。(注:提供业绩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是否合法合规?
7答
[国库司] 回复时间:[2021-02-04]
留言所述以特定行业特定金额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8问
留言编号:4654-3638310
招标人要求:1.项目负责人具有博士学历和博士后研究工作经历、正高级职称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高级)证书,从业年限超过10年,具备较强技术实力和丰富的项目经验;2.技术负责人1名,具有与本项目相关专业(计算机或通信工程相关专业、地球物理专业)博士学历是否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8答
[国库司] 回复时间:[2021-01-21]
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及实际情况提出对应的采购需求,留言所述要求项目负责人具备特定学历或具有相关证书一般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9问
留言编号:8599-3638308
在中央政府采购中心发布的《甘肃防震减灾业务信息化建设项目征求意见稿》中,招标文件要求“项目团队具有正高级职称人数占总人数30%及以上。”本条要求是否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限制性条款。盼回复。
9答
[国库司]回复时间:[2021-01-21]
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及实际情况提出对应的采购需求,留言所述要求项目负责人具备特定学历或具有相关证书一般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10问
留言编号:7748-3649365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九百九十六号)中说:招标文件中对项目经理和测试团队成员限定学历以及社保缴纳证明,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2】留言编号:5226-3521488问题“为什么不能对主要管理人员设置学历要求?请问招标文件中对人员设置为‘大专或以上学历’可以吗?”,贵司答复“评审因素要准确反映采购人的需求重点,围绕与报价相关的技术或服务指标进行设定。来信所述项目中,采购需求和评审标准为“服务团队测试人员能力”,相关工作能力的考察应主要体现在工作经验方面,是否具有全日制的研究生、本科或大专学历并不能直接体现工作能力。”
【3】留言编号:4654-3638310、8599-3638308贵司均答复说“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及实际情况提出对应的采购需求,留言所述要求项目负责人具备特定学历或具有相关证书一般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由此,请问贵司:1、是否可以要求项目团队或负责人具有特定学历?2、是否可以要求具有特定职称?谢谢!
10答
[国库司]回复时间:[2021-02-08]
评审因素的设置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的货物服务质量相关,若主要管理人员的学历和特定证书与项目质量相关,可以设置为评审因素。留言所述情形应当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不能一概而论。
11问
留言编号:8880-3622110
政府采购87号令第十七条规定“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请问:(1)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评审因素是否可以?(2)招标文件要求:“投标单位中标后在签订合同前提供厂家授权,否则取消其中标资格”。是否可以?谢谢解答。
11答
[国库司] 回复时间[2020-12-09]
1、将制造厂家授权作为评审因素不违反87号令规定。
2、采购人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要求中标供应商签约前提供制造厂家授权书。
12问
留言编号:3665-3619497
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业绩”中设置为:“投标人2017年以来开展的党政机关、部队、事业单位、大型国企等综合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单独实施的保安服务项目除外)的业绩情况,每份业绩得1分,满分5分”,是否属于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特定合同业绩作为加分条件”的规定?
12答
[国库司] 回复时间:[2020-11-27]
留言所述情形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
13问
留言编号:7677-3620416
货物类采购,招标文件明确规定了核心产品,业绩评审因素的评分标准将供应商具备核心产品的销售业绩作为加分项,是否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13答
[国库司] 回复时间:[2020-11-27]
如非限定特定区域、特定行业的业绩,仅将核心产品的销售业绩作为评审因素,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14问
留言编号:1101-3606026
财政部指导案例第25号认为“要求投标人是投标产品的制造商或代理商,不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请问在采购国产产品的时候要求投标人是投标产品的制造商或代理商,是否也不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谢谢
14答
[国库司] 回复时间::[2020-11-04]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采购文件要求投标人为产品制造商或代理商,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15问
留言编号:3063-3583353
问题1:物业服务项目对供应商的综合协调,人员管理及教育培训,应急处置等能力要求较高。不同的项目反映出供应商的能力也不同,那么设置供应商具有不低于本项目建筑面积或服务面积的类似业绩评分项,是否可行?问题2:保安服务项目对供应商管理、教育培训保安员的能力要求较高,对保安员提供给服务对象的服务规范要求较高。管理不同数量级别的保安员提供服务反映出供应商的能力也不同。那么设置供应商具有不低于本项目需要的最低保安员数量的类似业绩评分项,是否可行?
15答
[国库司] 回复时间:[2020-09-15]
据87号令及《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不得以注册资本、资产规模、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评审因素,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留言所述不低于本项目建筑面积或服务面积、最低保安员数量等与资产规模、营业收入等规模条件相关,不宜作为加分条件或资格条件。
16问
留言编号:4375-3554939
现在实务中发现很多采购招标文件中作了如下类似规定:供应商获得县级(区级)人民政府或县级(区级)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荣誉得0.5分;获得地级市人民政府或地级市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荣誉得1分;获得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荣誉的得1.5分;获得国家级人民政府或国家级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荣誉的得1.5分以最高荣誉为准,不累计得分,最高不超过2分。请问招标文件中这样的设定,是否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
16答
[国库司] 回复时间:[2020-08-03]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留言所述具体项目问题请根据上述原则进行判断。
17问
留言编号:5491-3543263
贵司在留言编号5226-3521488 提到“连续几个月在投标公司缴纳社保……也变相对供应商的成立年限做出限制”,在7779-3518118留言中提到“对于拟投入项目人员的缴纳社保记录······原则上应该提供缴纳证明材料”,前者是因为作为了评审因素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后者是作为评审因素的证明材料可以作为证明材料提供吗?
17答
[国库司] 回复时间:[2020-07-09]
具有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是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不应作为评审因素。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简化投标证明材料,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承诺函即可,但不得对缴纳社保的具体时间期限作出限制。
18问
留言编号:7596-3503306
在政府采购中,招标文件的《综合评分表》 中:投标人具有高新企业认定证书得100分,未提供证明资料的此项目得0分。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设定是否违反了政府采购中的相关条款:原因: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政府采购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以上理解是否正确?盼复!谢谢!
18答
[国库司] 回复时间:[2020-05-06]
供应商是否为高新企业与采购项目的质量服务并无直接关联,将高新企业列为资格条件或评分因素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
19问
留言编号:1511-3500747
在编制采购设备及配套系统项目招标文件过程中,含核心产品在内的部分货物,能否在技术需求中要求供应商按推荐品牌(含3个或3个以上的品牌)提供品牌或选用相当于该档次(或以上)的产品。如果在文件编制中提及,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的相关规定。2、根据“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22号”处理意见为:本项目招标文件“货物采购清单”中列明了75种设备,每种设备均指定三种品牌,并要求投标人按照所列品牌进行报价。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六)项规定的“限定或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因与编制项目实质要求与案例指定3个品牌报价有部分的出入,是否属于该案例情况。
19答
[国库司] 回复时间[2020-04-27]
1.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技术标准等,在满足项目实际需要的基础上,要保证公平竞争,不得特定标明品牌,如果必须引用品牌才能准确清楚地说明采购项目的技术标准和要求,应当引用三个以上的参考品牌,且品牌名称前加上“参照或相当于”的字样,避免形成对某个品牌的指向性。列举品牌只是帮助供应商准确理解采购人的需求,不得限制其他品牌投标。2.22号指导性案例中,招标文件中对每种设备指定了三种品牌,并要求按照所列品牌进行报价,限制了其他品牌投标,不属于问题1所述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