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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中的四种合同类型都是什么?如何用?
发布日期:2024-10-12



固定总价合同

固定总价合同俗称“闭口合同’包死合同”,合同总价款一经约定,一律不得调整。

优点:

固定总价合同在政府采购实践中最为普遍,原因是:总价固定、易于结算,量与价的风险主要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承担,索赔机会少。总的来说,固定总价合同更能够保护采购人的利益。

缺点:

有些项目单价明确、但总数量却很难确定,签署固定总价合同不切合头际的需要,很可能达人风关火的;如果合同履行周期较长、材料成本上涨较大,或项目特别是工程结构复杂、工作量漏算错算难免,中标成交供应商可能会因为损失过大,选择停工、诉讼或仲裁,向采购人谋求补偿,合同履行的质量、时间就会大打折扣。

固定单价合同

固定单价合同是指对于单价固定、数量不固定的项目,采购人可以与供应商约定固定单价,然后根据实际完成的工作量或者工程量进行结算的合同类型。

在政府采购实践中,类似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人身保险、监狱犯人配套物资采购等项目,就适宜签订固定单价合同。

优点:

与固定总价合同相比,固定单价合同既坚持了政府采购价格竞争的核心价值,又具有结合实际的灵活特性;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倒逼中标成交供应商改善经营管理、节省物耗、降低成本。

需要指出的是,固定单价合同并不是没有金额预算的合同,采购人要结合自身的历史信息、业务承受能力,对数量做出一定预计,“预算是采购的最高限价”这一铁律是不能突破的。

成本补偿合同

成本补偿合同,又叫成本加酬金合同,是指按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包括人工、材料、机械使用费等)加上商定利润即酬金,来确定总价的合同类型。

这类合同中,采购人承担项目实际发生的部分或全部费用,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分担项目的风险。

适用于扶持关键技术创新成果的首购订购、优中选优的设计服务和时间特别紧迫,需要立即开展的抢险、救灾工程等项目。创新项目风险很大,作为供应商个体往往难以抵御,采用成本补偿定价方式,供应商不存在血本无归的压力,可以全部身心地投入到新技术、新产品的攻关研发中,也可以增强供应商对项目的责任心,面对不可预见的复杂情况,会以更加积极、主动的状态投入项目。

绩效激励合同

在首购订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服务采购、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中,由于项目的履约验收具有长期的持续性,衡量“买得值不值”是一个难题。

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应该明确相关绩效目标、指标和权重,采购人、承接主体应当定期对指标实现程度进行跟踪评价,并根据实际执行情况与绩效目标偏离程度决定资金结算。

没有达到绩效目标的,扣除一定比例资金,不得续签合同;超出绩效目标,应当给予总价之外预先确定的额外激励费用,但整体费用不得超出开始确定的采购预算。

选择合同类型的一般性原则

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规格、标准统一的采购项目,如通用设备、物业管理等;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技术较复杂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采购项目,如大型装备、咨询服务等,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或者固定单价合同。

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如首购订购、设计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采取固定总价和或者固定单价合同、成本补偿合同、绩效激励合同等单一或者组合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