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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项目只有两家供应商参加,可以谈判吗?
发布日期:2024-10-08


问:竞争性谈判项目只有两家供应商参加,可以谈判吗?

答:不可以。提问中的情形不属于《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七条明确的2家供应商参与谈判的情形。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但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问:评审专家库中的专家可以受委托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吗?

答:法律法规中对此没有限定,作为评审专家库中的专家,可以受采购人委托成为采购人代表,但要注意的是,专家参加评审的身份是唯一的,如果成为采购人代表,那就不能同时再成为评审专家。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

问:3家供应商参加某询价项目,其中2家报价超预算,如何处理?

答:应当终止询价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询价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问: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发现某供应商提供的资质文件有遗漏,可以要求其补正吗?

答:不能。响应文件有遗漏不属于可以澄清的范畴,应当认定该项无效。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十六条第一款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问:某竞争性磋商项目经过几次组织采购活动,均只有一家符合要求,现在时间比较紧,能否与这一家供应商进行磋商?

答:不可以,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只有1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法律依据:

《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1家的,采购人(项目实施机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