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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招标的评标方法与采购方式
发布日期:2024-04-17


01集中采购

所谓集中采购,是指企业的采购部门进行统一采购。通常情况下,集中采购主要适用于大宗或批量物品,企业生产中关键的零部件、原料或其他战略资源,保密程度较高,需要定期采购的物料等物品。

采购人员在进行集中采购时需要注意的问题有:由于集中采购的数量比较大,因此采购人员要对所需数量有清醒的把握,避免 物料过多地囤积,从而占压企业的资金;集中采购的过程会比较长,手续相对繁多,从而可能会延迟物料的到位时间,为此,采购人员要密切关注物料使用部门的具体需求,避免出现物料到位不配套等的情况。

02分散采购

所谓分散采购,是指由企业下属各单位,如各部门、分公司或子公司实施的满足自身生产所需而进行的采购。一般来说,分散采购适用于小批量,总支出费用较少,在费用、时间、效率、质量等方面优于集中采购的物料,以及下属各单位具有相应采购和检验能力的物品。

相比较集中采购而言,分散采购灵活机动,有利于企业下属各单位的按需供应,可以有效杜绝物料囤积的现象;同时,分散采购所需的时间较短,当生产计划与营销计划发生改变时,可以随时进行调整。在实际工作中,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通常会互相搭配,从而更好地发挥出采购的积极作用。

03直接采购

所谓直接采购,是指采购方直接向物料源头的生产厂家进行采购的方式。直接采购涉及的环节较少,手续简便,信息反馈快,有利于供需双方之间的直接交流以及售后服务的跟进。一般而言,直接采购适用于需方的采购量足够大,希望从供方处获得更为低廉的采购价格,需方配置了比较齐全的采购、储运、渠道与设施等,从而能够比较顺畅地与物料供方进行对接等。

04间接采购

所谓间接采购,是指通过中间商进行采购的方式,主要包括委托流通型企业进行采购。一般来说,间接采购可以有效利用中间商的渠道、储运等优势,同时避免了需方在这些环节上的支出,从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费用、时间以及物料的非正常损失等。

在实际工作中,企业可以根据需要采取直接采购或间接采购,或者两者兼而有之,从而实现采购效益最大化。

05招标采购

所谓招标采购,是指采购方作为招标方,事先提出采购的条件和要求,邀请众多企业参加投标,然后由采购方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一次性地从中择优选择交易对象,并与中标的投标方签订协议的过程。一般来说,整个招标采购的过程要求公开、公正和择优。在现实生活中,招标采购不仅是政府采购中的一个重要方式,而且是招标额较大的企业采购中的重要方式。

根据招标范围的不同,招标采购又可以分为竞争性招标采购和限制性招标采购。其中,竞争性采购主要是向整个社会公开招标,限制性招标采购是在选定的若干个供应商中招标。一个完整的招标采购作业程序主要由招标、开标、评标、决标、签约组成。

一般来说,招标方在与投标方签约后,会对供应商产生约束力,从而在很大程度上有助于确保材料按时到位,还有助于物料出现品质问题时的解决。另外,招标采购所用的时间较长,对于一些急需采购的物料有时不宜采用此方式。

06网上采购

所谓网上采购,是指以网络技术为基础,以电子商务软件为依据进行的采购。相对来说,网上采购方便及时,信息量丰富有助于采购方快速获得大量的供应信息,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采购成本。举例来说,阿里巴巴旗下的“1688批发网”就提供了大量产品供应信息,采购方只要登录“1688批发网”,就可以浏览到大量的产品供应信息,采购方只要在网上下订单、付款,供应方就可以给采购方发货。此外,在网上采购中,采购方需要关注供应商的信誉和产品质量。

07现货采购

所谓现货采购,即日常所说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供应商将物料交给采购方,采购方则依照协议将资金支付给供应商。在现货采购中,由于供需双方银货两清,对于采购方来说,有利于享受到供应商提供的优惠价格。不过,现货采购也会存在一定的问题,比如质量保障问题、价格波动问题等,对此,采购方要认真验货,一旦发现产品种类、规格、数量、包装等不符合规定,就要及时与供应商交涉;再者,在进行现货采购之前,采购方要进行足够的市场调查,对产品价格有个比较全面的认识,从而防止供应商擅自抬高物价等。

08远期合同采购

所谓远期合同采购,是指供需双方为稳定供需关系,通过签订供货合同,实现物料供应和资金结算,并通过法律约束和供需双方的信誉、能力来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相对来说,远期合同采购的时效较长,物料价格也比较稳定,交易过程透明有序,交易成本也相对较低和有保障;同时,采购方还要掌握供应商的履约能力,合约条款要准确无误、没有歧义。在实际应用中,远期合同采购主要适用于大宗或批量采购,而且是采购方长期需要的主要材料和关键零部件等,以及供需双方共同认可的质量标准、验收方法等因素。

总之,采购人员对于工作中接触到的采购方式要积极学习与掌握,从而提升自己的采购工作能力。目前招投标活动中采用主要的各种评标办法,都有着各自的特点、要点和难点。

《招标投标法》第41条规定,

【第四十一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从此条款,可以看出,主要的评标办法,是:(1)综合评标法;(2)最低评标价法。

一、综合评标法:( 俗称“打分法” )

01特点

把涉及到的招标人各种资格资质、技术、商务以及服务的条款,都折算成一定的分数值,总分为100分。评标时,对投标人的每一项指标进行符合性审查、核对并给出分数值,最后,汇总比较,取分数值最高者为中标人。

评标时的各个评委独立打分,互相不商讨;最后汇总分数。

02优点

1、比较容易制定具体项目的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

2、评标时,评委容易对照标准“打分”;

03要点

1、必须在招标文件中,事先列出需要考评的具体项目和指标以及分数值; 

2、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来制定评标标准,不得擅自修改;比如,价格分占30--60%的比例,不能改变超出范围;

3、分数值的标准不宜太笼统。不可以制定“价格分”为40分,而没有细则;要说明个各投标人的具体分数值如何计算;还应细分每一项的指标,包括“技术分30分”包括那些考核指标,如何计算给分或者扣分的标准办法。

04难点

1、难于细致制定评分标准,精确到每一个分数值;

2、难于找出制定技术和价格等标准分值之间的平衡关系;

3、难于事先制定并且公布具体计算的“基准价格”等参数和计算办法;特别是在目前不正当竞争行为比较多的情况下,容易被个别的投标人或者评委人为地破坏;

4、难于在标准细化后,最大程度的满足招标人的愿望。

04缺点

1、具体实施起来,评标办法和标准可能五花八门,很难统一与规范;

2、在没有资格预审的招标中,容易由于资格资质条件设置的不合理,导致“歧视性”条款,造成不公,引起质疑和投诉;

3、如果评分标准细化不足,则评标委员在打分时的“自由裁量权”容易过大;

4、容易发生“最高价者中标”现象,引起对于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的质疑。

二、经评审最低价中标办法

01特点

把涉及到投标人各种技术、商务和服务内容的指标要求,都按照统一的标准折算成价格,进行比较,取“评标价最低者”为中标人的办法。评标时,评标委员可以是“同一专业”的,也可以是不同专业,还可以关注王老师的微信公众号:学习招投标。而互补的;可以讨论协商。最后,各个评委独立提出意见,汇总得出评标结论。

02优点

1、最适合使用财政资金和其他共有资金而进行的采购招标,更能体现“满足需要即可”的公共采购的宗旨。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原则的前提下,最大程度的满足招标人的要求和意愿;

3、通过竞争,突出体现招标能够节约资金的特点,根据统计,一般的节资率在10%左右。

4、评标比较科学,细致;可以告知每个投标人各自不中标的原因。

03要点

1、对于资质,资格,业绩等等条件,采取的是“合格者通过;不合格者淘汰”的办法。优于或者超出,不予“加分”。

比如:现行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做法是:先进行“初步审查”即“符合性审查”(审查有无法人代表授权书;投标保证金;是否签字等)--再进行商务条件符合性审查--再进行技术指标符合性审查--再进行价格折算;最后,进行比较。

2、特殊情况下,允许对某种情况的投标人“加价”。比如,在国际招标中,对于“国产和国内供应”,和直接进口者相比,允许有15%的“加价”,即:拿国内生产供应的投标,+15%以后与直接进口的投标价,进行比较,低价者中标。再比如,对于技术商务指标允许有偏差的,其偏差部分,也“加价”折算,一般是加价0.5%。

04难点

1、难于细致制定评分标准,精确到每一个分数值;

2、难于找出制定技术和价格等标准分值之间的平衡关系;

3、难于事先制定并且公布具体计算的“基准价格”等参数和计算办法;特别是在目前不正当竞争行为比较多的情况下,容易被个别的投标人或者评委人为地破坏;

4、难于在标准细化后,最大程度的满足招标人的愿望。

04缺点

1、事先(招标前)的准备工作,要求比较高;特别是对于关键的及技术和商务指标,需要标注“*”的,需要慎重考虑;那种指标,只要有一项达不到招标人的要求,即可判定为“没有实质上响应招标要求”而做为“不合格”,不能再进入下一轮。

2、评标时,对评委的要求比较高;需要评为认真考评和计算,才能得出结果。比较费时间。

3、虽然多数情况下,避免了“最高价者中标”的问题;但是,对于某些采用公有资金但是具有竞争性需要的国际招标引进项目,难以准确的划定“技术指标”与价格的折算关系,表现不出“性价比”的真正含义;比如,目前国际招标的办法,技术上的正偏差(高水平的技术因素,加价因素也只有0.5%,有时反映不出真正的水平差距;)导致招标人即使有资金有理由,也难以引进水平更高一点价格也稍高一点的设备和技术。

性价比评标办法

是一种特殊的综合评标办法。

财政部18号令规定:(是18号令列举的三种评标办法之一)

第五十三条 性价比法,是指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计算出每个有效投标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包括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等)的汇总得分,并除以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商数(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注意:按其规定,最低报价为计算时的基准价。

最低价中标法

适用于大批量简单货物的招标。型号规格和质量标准比较简单明确。招标时,投标报价最低者中标。

按照标底确定中标的办法

早年常用的招标投标办法。招标人请人仔细测算工程的合理总费用,作为“标底”,严格保密;在开标唱标后,宣布标底,并且由最接近标底者中标的办法。此种方法现在已经很少使用。

双信封评标办法

工程招标投标时使用的一种办法。投标人同时提交技术和商务报价两个信封;先打开技术方面的信封,进行分析,比较。对于符合要求者,再打开报价的信封,最低报价者中标。

两阶段招标评标办法

对于大型复杂成套设备或者工程采用。在买方(招标人)对于技术方面不熟悉,心中无底时采用。第一步,先招标“技术方案”(不涉及价格);对于符合要求者,再在第二步,进行带有商务报价的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