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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综合评分法下分数汇总方式对评审结果的影响
发布日期:2023-07-14

 

本文作者系四川省广元市纪委监委驻市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文章发表在《中国政府采购》杂志2023年第4期。

 

综合评分法是政府采购中常见常用的评审方法,对《综合评分明细表》的制定往往关注评审因素确定及其分值设置、评审标准的细化量化,却忽视了对分数汇总计算方式的理性选定和明确规定,尤其在每名评审专家(含采购人代表,下同)不对所有评审因素都进行评分的情况下,选择不同的分数汇总计算方式有时会产生不同的评审结果,存在制度性疏漏和系统性风险,亟待完善相关制度。

一、案例分析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某市级部门通过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技术服务,采用综合评分法,磋商小组成员为三名,经济类专家、技术类专家、采购人代表各一名。评审因素有五项,技术服务方案为技术类评审因素,由技术类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独立评分;其他评审因素为共同评审因素。每项的分值权重设置如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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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项目采购中,共有三家供应商报名、递交响应文件并通过资格性审查,分别是供应商A、供应商B、供应商C。

(二)评分情况

在评审中,技术类专家和采购人代表对五项评审因素都进行评分,经济类专家只对四项评审因素进行评分,具体评分情况如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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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数汇总方式分歧

对各有效供应商得分进行汇总时,磋商小组对计算方式产生严重分歧,由两种不同的计算方式产生的结果对成交候选供应商排序产生重大影响,双方各持已见、僵持不下。

计算方式一:直接将三名磋商小组成员的各项评分求和,即表中每列求和,三家供应商总得分情况及排名如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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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方式二:先计算供应商每项评审因素的平均得分,例如,供应商A的技术服务方案得分为(26+27)/2=26.5分,再对所有评审因素求和,三家供应商得分情况及排名如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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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的计算方式有着不同的成交候选供应商排序,磋商小组不能达成一致意见,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也拿不定主意,在请示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后,最终采用了计算方式一。

二、原因分析


(一)每名评审专家不对所有评审因素进行评分是产生分歧的主要原因

深入分析上述案例不难发现,两种计算方式之间产生差异的根源,是经济类专家不对“技术服务方案”进行评分,即该评审因素只有两名成员评分,其他四项评审因素有三名成员评分。这样的评审规则体现了“评审因素与评审专家专业相对应”的原则,但如果不在分数汇总计算方式上进行精细化考虑和理性选择,客观上就会改变采购文件中设定的各评审因素的分值权重占比,尤其是在各供应商实力接近、竞争激烈、得分差距不大的采购项目中,可能会改变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排序,左右评审最终结果。

案例中,计算方式二中各评审因素的分值权重占比与采购文件要求一致,计算方式一却改变了各评审因素的分值权重占比。具体来讲,在计算方式一中三名磋商小组成员的评分满分值是270分(技术专家和采购人代表满分各为100分、经济类专家满分为70分),由此导致“技术服务方案”评审因素的分值权重占比下降,其他四项评审因素的分值权重占比上升。简言之,参与评分专家数量较少的评审因素权重会不同比例流向参与评分专家数量较多的评审因素。例如,技术服务方案分值权重为(30+30)/270*100%=22.22%,其余评审因素权重详见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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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部门规章采用的汇总得分排序在当前评审模式下不是最优选择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政府采购相关法规对综合评分法的规定,计算各有效供应商总得分涉及两个参数,即“各项评审因素的汇总得分”(F)和“各项评审因素所占的权重”(A),供应商报价得分=(评审基准价/供应商报价)×100,评审总得分=F1×A1+F2×A2+……+Fn×An,其中A1+A2+……+An=1。据此理解,每项评审因素都应采取百分制,各有效供应商评审总得分的理论最高值就是“评审专家人数×100”分。

在早前的政府采购评审中,每名评审专家都要对每个评审因素进行打分,计算方式一和计算方式二对各有效供应商的最终排序没有影响,不会实质性改变评审结果,只是排序的依据分别是汇总各项得分和汇总平均得分,属于规范性范畴的问题;但近几年,政府采购领域更加重视评审专家的专业属性,明确评审专家应当根据自身专业情况对相应评审因素进行独立评分,采用汇总得分排序方式的弊端逐渐显现出来,但部门规章没有及时修订完善进行规范统一,导致评审实务中政策理解和执行方式各异。不同的评审小组和评审小组成员对“汇总方式”有着不同的数学理解和执行选择,无形中会放大评审专家的自由裁量权,尤其被“心有所向”的评审专家和采购人代表选择性执行时,极大可能会滋生政府采购领域的腐败问题。同时,在制度层面未细化明确分数汇总计算方式的情况下,不论采取哪一种具体计算方式,都会有疑似自身利益受到“损害”的供应商,会增大质疑、投诉的几率,影响政府采购评审的公信力。

三、完善建议

(一)每名评审专家根据自身专业情况独立评审更符合专业精神和专业原则

政府采购的每名评审专家都有自身专业领域,能够做到“多而全”的专家毕竟少之又少,专业的评审因素由专业的专家来评价,更能体现专业精神和专业原则,能够最大程度避免“专家不专”的问题。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专家应当根据自身专业情况进行独立评审。技术类评审因素由技术类专家独立评分,经济类评审因素由经济类专家独立评分,政策合同类的评审因素由法律类专家独立评分,采购人代表原则上对技术类评审因素独立评分,价格和其他不能明确区分的评审因素则共同评分。

(二)及时修改完善规章制度,规范统一分数汇总方式更能体现严谨性

每个政府采购文件中《综合评分明细表》对各评审因素的设定及其分数权重比例的确定,都是从项目实际情况、类似采购项目经验、最有利于实现采购目的等多方面综合考量最终确定的,具有框架性、根本性作用,一经确定便处于锁定状态,非经法定程序不能改变,更不能因分数汇总计算方式的选择而发生实质性改变

在政府采购工作实务中,对评审领域进行大胆有益探索,比如,对各项评审因素按总分百分制下的实际权重分值进行评价、打分;四川省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系统按照各项评审因素的评审专家人数先平均再汇总、排序,各有效供应商的评审总得分都在百分以下;《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规定,“评审专家应当根据自身专业情况进行独立评分,加权汇总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得出每个有效投标供应商的总分”,但对“加权汇总”的“权”没有明确是每项评审因素的分值权重还是参与该项评审因数的专家人数,容易产生理解分歧和执行混乱。

建议从部门规章修订的层面,规范统一综合评分法的分数汇总计算方式,要充分考虑各个评审因素参加评分的专家人数不恒定的因素,采取先计算各项评审因素平均得分再汇总方式,即评标总得分=F1×A1÷B1+F2×A2÷B2+……+Fn×An÷Bn,其中B为参加该项评审因素评分的专家人数,评审结果用百分制进行排序。